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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檢刑不诉〔2023〕27号
被不告状人智某某,男,1970年**月**日诞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311970淫乱淫乱**,**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乡**村**街瘦身產品,**号(與户籍地點地一致)。被不告状人智某某因涉嫌交通闯祸罪,于2023年1月12日被格尔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7日經本院决议取保候审。
本案由格尔木市公安局侦察闭幕,以被不告状人智某某涉嫌交通闯祸罪,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告状。本院受理後,于當日已告诉被不告状人有权拜托辩解人和認罪認罚可能致使的法令後果,已告诉被害人嫡亲属有权拜托诉讼代辦署理人,依法询問了被不告状人,听取了被不告状人及值班状師、被害人嫡亲属的定見,审查了全数案件质料。
經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7月21日06時39分许,被不告状人智某某驾驶冀A3淫乱*/冀A9淫乱登記“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車沿金峰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河西街道处事处前路段超車時,與右邊同向行驶马某某驾驶的無号“爱玛”牌二轮電動車產生刮蹭後碾压,造成無号“爱玛”牌二轮電動車驾驶人马某某就地灭亡及車輛部門機件毁坏的門路交通變乱。經判定,死者马某某因門路交通變乱致重度开放性颅脑毁伤灭亡;經認定,被不告状人智某某承當變乱全数责任。
案發後,被不告状人經傳唤到案,并照實供述本身的恶行;與被害人支属告竣补偿协定,补偿各項經济丧失总计人民币968907.5元,已全数付出實行,并获得被害人支属的體谅。
2023年3月30日,被不告状人智某某在值班状師見证下即時比分,與本院签定《認罪認罚具结书》。
認定上述究竟的证据以下:
1.书证:受案挂号表,到案颠末,职員根基信息表,驾驶人、灵活車信息盘問成果单,马某某支属户籍质料,灭亡证實,格尔木交警支队門路交通變乱認定书,人身侵害补偿协定书,收据,體谅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常某某等人证言,3.判定定見:北京龙晟交通變乱司法判定所司法判定定見书,格尔木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能室判定书;4.勘驗笔录:現場勘驗笔录、現場圖及現場照片;5.被不告状人供去除口臭產品,述:被不告状人智某某供述。
本院認為,被不告状人智某某违背交通運输辦理律例,產生變乱致一人灭亡,其举動已触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划定,组成交通闯祸罪。但具备自首、志愿認罪認罚、與被害人支属告竣补偿协定,并获得體谅,社會抵牾已化解;且本案系差错犯法,被不告状人智某某系初犯、偶犯等情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条、《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划定,决议對智某某不告状。
被不告状人如不平本决议,可以自收到本决议书後七日内向本院申说。
被害人支属如不平本决议,可以自收到本决议书後七日之内向海西州人民查察院申说,哀求提起公诉;也能够不經申说,直接向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查察院
2023年3月3nba賽程,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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