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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檢刑不诉〔2023〕3号
被不告状人卓某某,女性,1984年**月**日诞生,公民身份号码5422231984淫乱淫乱**,*族,小學,中共党員,務农,户籍地點地西藏自治區山南市贡嘎县,住西藏自治區山南市贡嘎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闯祸罪,于2022年6月16日被曲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2年3月15日被曲水县人民查察院取保候审。
值班状師谷江曼,天津華盛理状師事件所。
本案由曲水县公安局侦察闭幕,以被不告状人卓某某涉嫌交通闯祸罪,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告状。
經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05月03日23時许,被不告状人卓某某驾驶藏A7淫乱*号小型平凡客車沿雅叶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當車輛行驶至雅叶高速公路曲水段处時,其违法倒車,與沿此門路正常行驶的旦某某驾驶的藏A2淫乱*号小型平凡客車產生碰撞,後汤某某驾驶渝A歐冠盃投注,7淫乱*号小型平凡客車由东向西行驶時,撞上停在路邊的藏A7淫乱*号小型平凡客車,导致被害人達某某經曲水县人民病院急救無效灭亡,三車受损,經門路交通變乱责任书認定,被不告状人卓某某负這次變乱的重要责任。被不告状人到案後志愿照實供述本身的恶行,并踊跃补偿丧失,获得被害人體谅。
認定上述究竟的证据以下:
1.书证:受案挂号表、受案回执单、立案决议书、110警情信息、到案颠末、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灵活車和驾驶員信息盘問成果单、門路交通變乱报告质料、門路交通變乱责任認定书、判定结論告诉书、調取证据通知书、調取证据清单、病历质料、证据顾全决议书、证据顾全清单、交通變乱體谅书、环境阐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益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报告:被害人旦某某、汤某某的报告;5.犯法嫌疑人的供述與辩护:被不告状人卓某某的供述與辩护;6.判定定見:法醫學尸身查驗判定书、四川荣诚司法判定所司法判定定見书;7.勘驗、查抄、識别、侦察實行等笔录:門路交通變乱現場勘测笔录、門路交通變乱車輛陈迹弥补勘查笔录;8.視听資料:現場监控、行車記實仪。
本院認為,卓某某施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補魚機,三条划定的举動,但犯法情節轻细,具备志愿支票借款,認罪認罚、率直、初犯、偶犯,踊跃补偿丧失并获得被害人體谅的情節,被害人暗示不肯究查其法令责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条的划定,不必要判处科罚。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划定,决议對卓某某不告状。
曲水县公安局拘留收禁的灵活車、行驶证于2022年6月2日已返还被不告状人卓某某;拘留收禁的灵活車、行驶证、驾驶線上成人,证于2022年6月2日已返还被害人旦某某、汤某某。
被不告状人如不平本决议,可以自收到本决议书後七日内向本院申说。
被害人如不平本决议,可以自收到本决议书後七日之内向拉萨市人民查察院申说,哀求提起公诉;也能够不經申说,直接向曲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曲水县人民查察院
2023年3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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