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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非機動車驾驶人需要赔偿機動車一方的损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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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8-6 17:22:4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裁判要旨

《門路交通平安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項劃定灵活車與非灵活車驾驶人、行人之間的补偿是单一的,不是雙向的,只劃定了灵活車對非灵活車驾驶人、行人具备补偿责任,并未劃定非灵活車驾驶人、行人對灵活車一方具备补偿责任。按照驅蟑螂神器,该条目第(二)項劃定,在灵活車與非灵活車、行人產生交通變乱中,不管灵活車驾驶員是不是具备错误,都不克不及罢黜补偿责任。因而可知,灵活車與非灵活車、行人產生交通變乱,灵活車一方承當無错误责任。此中“灵活車一方没有错误的,承當不跨越百分之十的补偿责任”的劃定,也表現了灵活車一方的無错误责任的立法意义。灵活車的伤害性远弘远于非灵活車、行人,《門路交通平安法》第七十六条表現了优先庇護弱者的立法主旨,未授與灵活車一標的目的非灵活車驾驶人、行人主意其丧失补偿的权力,非灵活車驾驶人對灵活車一方的車輛丧失不该承當补偿责任。

根基案情

2021年1月18日7時10分,杜某太驾驶電動三轮車沿齐河县開辟區李官社區北侧由东向西行驶至變乱路口轉弯時,與沿晏黄路由南向北行驶的李某鹏驾驶的鲁AR6RXX号小汽車相撞,造成两車毁坏。門路交通變乱認定书認定杜某太负變乱重要责任,李某鹏负次要责任。案涉李某鹏驾驶鲁AR6R19小型轿車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灵活車丧失保险。變乱產生後,李某鹏向某保险公司提起索赔申请,經保险公司查勘定损肯定鲁AR6RXX号車輛丧失為32500元,某保险公司已于2021年1月29日向被保险人付出理赔款。某保险公司認為其正當获得代位求偿权,杜某太應依照變乱责任比例向其补偿鲁AR6RXX号的車輛丧失理赔款22750元,某保险公司與杜某太就补偿事宜未能告竣一致,告状请求杜某太补偿某保险公司保险理赔款22750元,并付出利钱。一审法院以非灵活車驾驶員向灵活車一方补偿丧失無法令根据為由驳回某保险公司的诉讼哀求。某保险公司不平提起上诉,認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零八条劃定,杜某太對變乱產生具备错误,應依照责任比例承當侵权补偿责任。

裁判成果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民事裁决,驳回某保险公司對杜某太的诉讼哀求。宣判後,该保险公司提起上诉,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5日作出二审裁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案例解讀

我國現有的法令及司法诠释并未厘清灵活車與非灵活車驾驶人、行人產生交通變乱時的各方责任。現有法令劃定其實不明白,好比《中华人民共和國門路交通平安法》第七十六条劃定:“灵活車產生交通變乱造成人身伤亡、财富丧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灵活車圈外人责任强迫保险责任限额范畴内予以补偿;不足的部門,依照以下劃定承當补偿责任:(一)灵活車之間產生交通變乱的,由有错误的一自熱火鍋推薦,方承當补偿责任;两邊都有错误的,依照各自错误的比例分管责任。(二)灵活車與非灵活車驾驶人、行人之間產生交通變乱,非灵活車驾驶人、行人没有错误的,由灵活車一方承當补偿责任;有證据證實非灵活車驾驶人、行人有错误的,按照错误水平得當减輕灵活車一方的补偿责任;灵活車一方没有错误的,承當不跨越百分之十的补偿责任。”可以看出,《門路交通平安法》并未劃定行人或非灵活車需向灵活車一方承當补偿责任。可是不少环境下,行人或非灵活車對交通變乱的產生也有错误,有時辰行人、非灵活車驾驶人乃至被認定為重要责任或全数责任。若是灵活車一方存在财富及人身丧失,行人或非灵活車驾驶人是不是應當依照责任比例向灵活車一方承當补偿责任?對付這個問題,司法實務范畴概念纷歧,不同很大。笔者經由過程阐發分歧的裁判概念,認為在灵活車與非灵活車、行人產生交通變乱的环境下,非灵活車驾驶人或行人不合错误灵活車一方承當补偿责任加倍合适我國的社會現實及司法實践。

(一)截然分歧的裁判概念

第1、灵活車一方“优者危害自担”。《門路交通平安法》第七十六条只劃定了交通變乱產生時,灵活車一方對非灵活車驾驶人及行人需承當责任,且劃定在灵活車與非灵活車、行人產生交通變乱中,不管灵活車驾驶員是不是具备错误,都不克不及罢黜补偿责任。因而可知,灵活車與非灵活車、行人產生交通變乱,灵活車一方承當無错误责任。第七十六条中關于“灵活車一方没有错误的,承當不跨越百分之十的补偿责任”的劃定,也表現了灵活車一方的無错误责任的立法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劃定的十分笼统,未對二者的责任予以劃分。在實務中,從上述劃定衍生出优先庇護弱者和灵活車一方“优者危害自担”的裁判概念,場中投注表,并被大量司法文书所援用。该概念具备必定的價值根本,由于灵活車的伤害性远弘远于非灵活車、行人,灵活車與非灵活車驾驶人、行人之間產生交通變乱的,灵活車一方處于强势的职位地方,非灵活車驾驶人、行人處于弱势的职位地方,付與灵活車更多的责任可以或许均衡二者的强弱职位地方。

第2、根据错误巨细劃分责任。按照《民法典》中關于侵权责任的相干劃定,举動人因错误陵犯别人民事权柄并造成侵害的理當承當侵权责任。根据该条劃定,非灵活車驾驶人、行人只要存在错误就應當為本身的错误承當侵权责任,我國今朝法令及司法诠释虽未劃定非灵活車驾驶人、行人對灵活車一方具备补偿责任,但也未明白解除非灵活車驾驶人、行人的错误责任,非灵活車驾驶人、行人不必要為本身错误承當侵权责任一样缺少法令根据。若罢黜非灵活車驾驶人、行人應承當的错误责任,不单有违公允原则,也會致使非灵活車驾驶人、行人随便违背交通法则,激發交通秩序的紊乱。

(二)灵活車一方“优者危害自担”加倍合适我國的社會現實及司法實践

起首,出于优先庇護人身权的必要。灵活車與非灵活車驾驶人、行人產生交通變乱,常常會造成财富和人身的两重侵害,而且行人及非灵活車驾驶人常常是遭到人身侵害的一方。在行人及非灵活車驾驶人遭到人身危险的环境下,若依照變乱两邊的责任比例各自承當补偿责任,则行人或非灵活車驾驶人可能终极得到的人身侵害补偿尚不敷付出灵活車一方的車輛丧失,必将造成人身丧失與财富丧失的價值同等,這與生命康健無價的法令價值理念相悖,也不克不及讓遭到人身危险的行人及非灵活車驾驶人得到充實接濟,终极致使裁判成果的不公和社會结果的缺失。以是按照优先庇護人身权的原则,當行人、非灵活車驾驶人自己因交通變乱而致使人身侵害的环境下,不克不及再付與其向别人补偿的义務。

其次,出于均衡侵权人及受害人的各方长處。在灵活車與非灵活車、行人產生交通變乱時,灵活車與非灵活車、行人之間存在强弱瓜葛,高速運行的灵活車具备较强的伤害性,非灵活車、行人所蒙受人身伤害的可能性远远高于台北借錢, 灵活車一方,是以非灵活車、行人常常處于弱势的位置。同時,交通變乱也具备多样性,行人、非灵活車驾驶人在變乱中也可能承當重要的變乱责任,若按责任比例肯定补偿份额,补偿数额可能十分庞大,足以致使补偿义務人败尽家業。何况,灵活車一方几近都有車輛丧失保险登科三者责任保险,是不是付與行人及非灵活車一方具备补偿责任其實不會紧张影响灵活車一方终极的权力接濟。综合以上方面斟酌,灵活車一方在丧失巨细及权力接濟等方面相较于非灵活車驾驶人及行人上風较着,非灵活車及行人處于弱势的职位地方,從出于均衡各方长處的角度斟酌,不该该再付與行人及非灵活車一標的目的灵活車一方的补偿责任。

再次,讓非灵活車及行人承當补偿责任缺少法令根据。我國門路交通律例及《民法典》對行護眼保健食品,人及非灵活車一方的补偿责任没有劃定。而且,《門路交通平安法》第七十六条劃定了灵活車一方的無错误责任,在灵活車一方無错误尚且必要补偿灵活車驾驶人或行人的丧失,该条劃定充實表現了庇護非灵活車及行人一方的立法目標。依照以上逻辑,《門路交通平安法》偏向于庇護行人及非灵活車驾驶人的弱势职位地方,则即使在行人及非灵活車一方具备错误的环境下,请求非灵活車及行人向灵活車一方承當补偿责任也不可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劃定:“灵活車產生交通變乱造成侵害的,按照門路交通平安法令和本法的有關劃定承當补偿责任。”其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又劃定:“举動人因错误陵犯别人民事权柄造成侵害的,理當承當侵权责任。”该两条劃定對行人及非灵活車是不是向灵活車一方承當补偿责任尚不明白。在合用法令方面,《門路交通平安法》属于出格法,《民法典》属于一般法,按照优先合用出格法的原则,應合用《門路交通平安法》的劃定,按照《門路交通平安法》优先庇護弱者的立法主旨,未授與灵活車一標的目的非灵活車驾驶人、行人主意其丧失补偿的权力,以是灵活車一標的目的非灵活車驾驶人、行人索赔缺少法令根据,原则上不予支撑。

综上所述,實際糊口中的交通變乱多種多样,灵活車與非灵活車、行人產生交通變乱時,應充實权衡受害人與侵权人的长處,在充實庇護人身权的根本上,機動合用“优者危害自担”原则,實現社會结果與法令價值的同一。

法官简介

高振平,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三级高档法官

一审独任审讯員:石建

二审合议庭成員:高振平、李玉鹏、赵立英

编写人: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三级高档法官 高振平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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